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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银行卡被人“调包”,她立即拨银行客服电话挂失,然而在短短6分钟内,卡上的54000元钱被他人取走。王女士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经审理,判定发卡银行没有全面、正当、及时地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4000元。
捡了一百元 她丢了五万四
2007年9月6日18时48分,金昌的王女士在城关区某银行的ATM机上取钱时,三名陌生男子先后进入ATM机房,其中一名男子在王女士操作取款过程中按键干扰,另一男子扔下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示意王女士去捡,就在王女士捡钱的时候,围堵在取款机旁的男子迅速将王女士的信用卡进行了调换,随后三名男子相继离开,王女士取回信用卡后,发现自己的卡被“调包”,于是在18时51分拨打了信用卡所属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挂失,在提供各种信息后,王女士的钱还是在18时56分之后的短短6分钟内,被骗子分8次取走。
协调无果 她将银行告上法庭
王女士经过多次和银行协商赔付问题不成后,一纸诉状将金昌分行告上法庭。金川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金昌分行在王女士及时挂失信用卡后,没有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导致王女士的现金被他人支取,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金昌分行提出上诉。
2008年8月8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首先,金昌分行与王女士存在信用卡合同,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环境。其次,王女士在发现卡被调换后及时地进行了挂失,并且在其挂失当时卡上的钱并未被提走,而在挂失通话结束2分钟后被取走,银行没有及时止付信用卡内的现金,存在过错。再次,银行并没有在信用卡合同当中规定人工台挂失后必须在自动台按键确认,因此王女士的挂失方式是有效的。综上所述: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没有全面、正当、及时地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应当赔偿王女士54000元损失。驳回金昌分行的上诉请求。
来源: 西部商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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